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强化日常宣传、教育、激励、考核、监督、约束等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单位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类管理考核,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要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阵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通过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的标杆作用,使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第五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委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教育和惩戒并举,引导教师自尊自律自强,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三)坚持改革创新。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领导责任,压实主体责任,结合时代特征,改进方式方法,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推进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与学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提醒关注教师身心健康,解决教师实际困难。
第七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年对全校所有院(系)至少开展1次专项调研。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委员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系部党总支书记为委员,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策、部署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主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均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均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宣传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理、考核督查等职责。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研究决策、安排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三)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激励、监督、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督促、协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惩戒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四)研究解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
(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分析研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形势,开展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监督和相关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选树先进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融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五)依法依规做好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完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确定专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三)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四)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
(五)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六)主动上报本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建立并完善教职工师德档案,构建和完善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八)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
(九)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单位应取消其当年业绩绩效及处理执行期内各类评优指标等方面资格。
第十三条 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紧密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职 责: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严把人才引进入口关,将师德师风要求纳入入职考核、聘用合同、入职培训等,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纳入培养和管理全过程,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教师在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及相关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落实学校党委对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要求。
(二)党政办公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管理育人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各单位、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目标考核体系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安排部署学校党委专题研究师德师风建设和专项调研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问责处理;对科级及以上干部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部门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纪检监察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警示教育、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处理。
(五)教务处: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纪律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参与对教师其他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其在处理执行期内申报和参与申报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六)科技处:加强教师在科研项目中的师德师风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参与对教师在科研项目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其处理执行期内申报和参与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教育教学督导的全过程,作为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负责对教师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八)工会: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工会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应取消其处理执行期内相关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机构、学校安排部署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落实不力的;
(二)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缓报、谎报、隐瞒,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隐瞒,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抗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的;
(六)对学校提出的师德师风领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九)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舆情或负面舆情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被追责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责任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